朱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
辩 护 词
辩护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杨志友律师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审被告人朱某家属的委托,经朱某本人同意,指派杨志友律师担任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朱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下面主要从本案的犯罪事实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方面等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本案法庭参考:
一、 本案应认定为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1、 网盘的定义。
百度百科给网盘定义为,网盘又称网络U盘、网络硬盘,是由互联网公司推出的在线存储服务。用户可以把网盘看成一个放在家中、单位或其它任何地方,只要你连接到因特网,你就可以管理、编辑网盘的文件。不需要随身携带,更不怕丢失。辩护人也查找了一些关于网盘的书籍,周庆辉、陈宗斌等翻译的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云计算实践指南》也详细介绍了云盘的云存储特点,这本书第7章云存储提到,云存储涉及利用云服务提供商而不是本地系统存储数据。与其它云服务一样,通过Internet链路访问存储在云上的数据。书中又进一步提到,与传统的数据存储相比,云存储具有许多优点。如果在云上存储数据,可以从任何具有Internet访问的位置获取它。
2、 本案关于利用网盘的事实。
2019年6、7月本案网站的实际控制人在阿里云APP注册了一个云服务器,然后在这个云服务器上开设了一个叫某某的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平台,并在平台的一个链接公共片库内放了很多淫秽视频,微信昵称[微商界]打赏招代理的男子在网上招募代理,代理人员在平台上注册成为会员,将公共片库的淫秽视频导入私人片库,做一个链接,然后将链接推送至微信圈,群内成员需要观看的,就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打赏付费观看。
2019年11月18日侦查人员在给朱某做的笔录的第五页是这样记载的,侦查人员问:“你具体是如何操作这个网站盈利的?”朱某回答:“我是自己注册的账号登录了这个网站之后,页面左侧是公共片库,页面右侧是私人片库。点击进如公共片库,里面有许多淫秽视频,视频后面有价格9元人民币,……我从公共库中选择淫秽视频加入我的私人片库,我私人片库中的淫秽视频都是从公共片库弄过来的,……然后有一个按钮可以生成登录链接,……如果有人要看片子的话直接可以点击我这个链接进如片库内。”
……
从上可知涉案网站的实际控制人利用互联网公司推出的在线存储系统,运用在线存储系统存储淫秽视频,涉案网站的实际控制人再招募代理,像朱某这样代理人员在平台上注册成为会员,将公共片库的淫秽视频导入私人片库,做一个链接,然后将链接推送至微信圈,群内成员需要观看的,就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打赏付费观看。因此本案是典型的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视频。辩护人希望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定本案是利用网络云盘犯罪。(当然法庭也可聘请专业的机构对是否是网路云盘进行鉴定。)
根据2017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的批复的第二条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的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传播淫秽视频期间不长,获利很少,只有两千多元,传播范围有限,从卷宗材料中没有发现传播对象涉及到未成年人,被告人朱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朱某由于交友不慎,本次犯罪纯属偶然,因此被告人朱某的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请求法庭综合评定被告人朱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原审被告人朱某是利用网络云盘进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朱某在本案中传播的淫秽视频虽然达到了6佰多部,但是鉴于本案的特点,我查看了全国大量的案例,超过500部以上的,好多都没有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辩护人在庭后把一些典型案例邮寄给法庭,供法庭参考。
二、本案是共同犯罪,应认定朱某是从犯,对朱某应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认定主从犯应综合考查各行为人在具体案件中分工、地位、作用、实际参与度、犯罪期间收益,以及预期收益等多方面综合认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参加人的作用相当,也可以不分主从犯。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本案中涉案网站的实际控制人设立、运营某某网站共同传播淫秽视频,为计划运营某某网站,招收技术、代理人员,其犯罪组织人员固定,分工明确。(从相关同案人员供述可以证明此点,2019年11月18日朱某的供述:“这个群里有82人,平时我看里面的人说话,我觉得微信号为:A、B、C这三人是负责这个网站的。……因为平时聊天中微信名A大多数的时候会发号施令,并招募我们这些推广人员,微信名B基本上跟微信名A差不多角色,具体不清楚,微信名C是负责技术的,因为网站出了问题,都是他出面回答解决的……”还有其他同案犯的相似供述就不再重复)。涉案网站的实际控制人是组织的发起人,是本犯罪组织的最大受益人,收入远超过朱某这些代理人员,并且实际控制人对本犯罪组织自上而下进行全面管理,按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主犯,对集团成员的犯罪承担全部责任,从从事代理业务的同案犯的供述可以看出这些做代理的业务人员是完全听从涉案网站的管理人员的管理,这些代理业务人员在从事业务的时候都是被动的,没有参与管理,朱某某这些从事代理业务的人员非法收入较少,而朱某只是获得了2000多元的非法收入,朱某参与犯罪期间较短,因此朱某应认定为从犯,应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朱某到案后积极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公安机关顺利侦破此案起了很大作用,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朱某本人也签署了认罪方面的法律文书,在本次庭审中,朱某也一直是认罪的,可见朱某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明确的,因此朱某的主观恶性不大。
四、检察院对朱某的量刑建议是错误的。
……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考虑朱某是从犯地位,同时也请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本案朱某是利用网络云盘犯罪,也请求法庭依法适用2017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的批复的法律规定,根据同案同判的原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判处被告人朱某三年左右有期徒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上海伟创律师事所
杨志友律师
2020年6月26日
附周庆辉、陈宗斌等翻译的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云计算实践指南》中的部分内容及相关案例(见一审法院《刑事一审卷宗正卷(二)》中第四页至第十一页)
案例一:被告人区育器通过互联网向三十多人贩卖923个淫秽视频,法院没有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判决被告人区育器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案例二:被告人盘志云等人在网上贩卖淫秽物品交易次数多达3万余次,非法获利金额二十余万元,仅在2017年10月12日当天,被告人盘志云等人就传播淫秽视频2977个,法院最终判处盘志云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三:被告人严莉园向朱某等人出售360云盘,经鉴定云盘内9256部视频为淫秽物品,一审与二审法院均认定严莉园的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严莉园申诉,江苏省高院最终认定严莉园犯罪情节没有达到特别严重,高院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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