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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成功减轻辩护案件
来源: | 作者:杨志友 | 发布时间: 2021-03-05 | 85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成功减轻辩护案件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某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简要案情及办案经过】

201967月份,被告人谭某通过手机在阿里云”APP注册乐一个云服务器,在云服务器上开设了一个名叫众某的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平台,被告人朱某、汪某等十多人,被招募为这个平台的代理,这些代理以牟利为目的,共同为名为众某的淫秽视频网站担任代理传播淫秽视频,并从中获利。期间,各被告人将上述网站公共片库中的淫秽视频挑选后导入其私人片库后生成链接,将上述链接发送至QQ群、微信群等互联网社交平台供人观看,以每个视频收取人民币3元至9元不等的打赏费的方式牟利,违法所得的70%众咖平台的管理人员转账给各被告人,30%众咖网站平台的人分得。经远程勘验和鉴定,上述公共片库中查获的2123个视频均系淫秽视频。截至案发,被告人朱某某共传播631部淫秽视频,

201994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其刑事拘留,于2019930日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朱某逮捕,后以此罪名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杨志友律师阅卷后及时与承办检察官联系,提交材料,说明此案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建议检察院在三年左右量刑,宝山区检察院坚持认为本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坚持要在10年以上量刑,宝山区检察院不接受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宝山区检察院在被告人朱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的前提下还是作出了对朱某10年到106个月的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327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623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杨志友律师以被告人朱某辩护人的身份到庭参加诉讼,提出本案应区分主从犯,本案在性质上属于利用网络云盘进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朱某的犯罪情节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朱某应减轻处罚,建议合议庭在三年左右的幅度内宣告判决。案件经过合议庭评议后,最终采纳杨志友律师认为朱某是从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831日作出(2020)沪0113刑初21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杨志友律师辩护成功。

【案件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定朱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建议法院在十年到十年六个月幅度量刑。

    法院审判阶段:采纳杨志友律师减轻辩护意见,没有采纳检察院的十年到十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法院判被告人朱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困难程度】

    本案系公安机关重点侦办重大敏感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在十年到十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实践中法院大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说服法院改变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难度非常大。

【问题思考】

1   辩护律师如何代理重大”“疑难”“敏感刑事案件并争取实

现有效辩护?

2   辩护律师如何选择辩护方案以实现被告人利益最大化?

3   在刑事案件的每个阶段辩护律师具体要做哪些工作?要确

定运用好哪些战略战术?

    4、在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如果不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应如何辩护?

附:本案判决书及辩护词

【本案判决书】

朱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书

日期: 2020-08-31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3刑初218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10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

辩护人杨志友,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28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辩护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51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季大林,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4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济源市。

辩护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42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

辩护人石宗仿、周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8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

辩护人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12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

辩护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33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

辩护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810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

辩护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954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

辩护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4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辩护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98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辩护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某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汪某某、陈某、郭某某、常某某、崔某某、郑某某、丁某某、闫某某、张某、林某某、尤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3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67月起,被告人朱某某、汪某某、陈某、郭某某、常某某、崔某某、郑某某、丁某某、闫某某、张某、林某某、尤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共同为名为众某的淫秽视频网站担任代理传播淫秽视频,并从中获利。

期间,各被告人将上述网站“公共片库”中的淫秽视频挑选后导入其“私人片库”后生成链接,将上述链接发送至QQ群、微信群等互联网社交平台供人观看,以每个视频收取人民币3元至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不等的打赏费的方式牟利,违法所得的70%某某平台的管理人员转账给各被告人,30%众咖网站平台的人分得。

经远程勘验和鉴定,上述“公共片库”中查获的2123个视频均系淫秽视频。

截至案发,被告人朱某某共传播631部淫秽视频,汪某某共传播160部淫秽视频,陈某共传播397部淫秽视频,郭某某共传播977部淫秽视频,常某某共传播1257部淫秽视频,崔某某共传播208部淫秽视频,郑某某共传播204部淫秽视频,丁某某共传播257部淫秽视频,闫某某共传播的642部淫秽视频,张某共传播455部淫秽视频,林某某共传播145部淫秽视频,尤某某共传播287部淫秽视频。

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为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QQ群聊天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清单、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微信录屏、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汪某某、陈某、郭某某、常某某、崔某某、郑某某、丁某某、闫某某、张某、林某某、尤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参照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相关司法解释,不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没有参与网站的设立、运营、管理,被动参与犯罪,应认定从犯;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态度良好,及时终止了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网站经营者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等人系从犯;量刑不应仅仅依据传播数量,还应当考虑罪责刑相适应,本案的犯罪情节未达到特别严重;被告人愿意退赃,认罪认罚,希望减轻处罚。

被告人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无法证实所有打赏的视频链接都可以打开;本案淫秽视频的片长多为10-20分钟,时间较短,没有排除文件名不同内容相同的情况;被告人常某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闫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传播的是链接,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在传播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陈某、崔某某、郑某某、张某、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量刑应综合考虑视频数量、受众、传播范围等多种因素;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67月起,被告人朱某某、汪某某、陈某、郭某某、常某某、崔某某、郑某某、丁某某、闫某某、张某、林某某、尤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共同为名为众咖的淫秽视频网站担任代理传播淫秽视频,并从中获利。

期间,各被告人将上述网站“公共片库”中的淫秽视频挑选后导入其“私人片库”后生成链接,将上述链接发送至QQ群、微信群等互联网社交平台供人观看,以每个视频收取人民币3元至9元不等的打赏费的方式牟利,违法所得的70%众咖平台的管理人员转账给各被告人,30%众咖网站平台的人分得。

经远程勘验和鉴定,上述“公共片库”中查获的2123个视频均系淫秽视频。

截至案发,被告人朱某某共传播631部淫秽视频,汪某某共传播160部淫秽视频,陈某共传播397部淫秽视频,郭某某共传播977部淫秽视频,常某某共传播1257部淫秽视频,崔某某共传播208部淫秽视频,郑某某共传播204部淫秽视频,丁某某共传播257部淫秽视频,闫某某共传播的642部淫秽视频,张某共传播455部淫秽视频,林某某共传播145部淫秽视频,尤某某共传播287部淫秽视频。

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为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94日、汪某某于201995日、陈某于201995日、郭某某于2019912日、常某某于2019912日、崔某某于2019912日、郑某某于2019912日、丁某某于2019911日、闫某某于2019911日、张某于2019912日、林某某于2019912日、尤某某于2019912日分别在居住地被民警抓获,用于传播淫秽视频链接的作案工具一并被查获。

到案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朱某某退赃2,700元,被告人郭某某退赃19,000元,被告人常某某退赃2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退赃1,680元,被告人尤某某退赃2,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的收入详情、提现记录等证实,已经对涉案网站及各代理的登录账号进行远程勘验,并提取了公共片库、私人片库相关视频文件及链接、收入详情、提现记录等证据。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的支付宝、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各代理为众咖平台传播淫秽物品并从中牟利的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谭某的手机SIM卡信息、在阿里云”APP上申请账号、购买域名的记录、支付宝收款码、微信收款码、众咖网站的网址、同案犯的微信号、运营众咖网站的微信群、QQ群及相关聊天记录等证实,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设立、运营众咖网站、招募代理共同传播淫秽视频牟利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实,公安人员依法扣押谭某以及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的记账本、银行卡、手机、电脑等物。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清单证实,送审的2302部视频存在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淫亵性地描写性生活、淫荡猥亵地描述性技巧以及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兽交等性行为,属于淫秽物品。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对某某淫秽视频网站公共片库里查获的2302部视频进行去重,共有2123个唯一项。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谭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96月至案发,被告人谭某某从微信中提现共计人民币87,623元。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谭克非手机微信录屏证实,其伙同他人设立、运营众咖平台并招募代理商共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经过。

9.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的到案经过。

10、被告人朱某某以及同案犯谭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人员参与传播淫秽视频并牟利的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汪某某、陈某、郭某某、常某某、崔某某、郑某某、丁某某、闫某某、张某、林某某、尤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分别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其中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常某某、闫某某系情节特别严重,其余被告人系情节严重,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被告人朱某某等人通过发布网络视频链接的手段传播淫秽视频,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其特定适用范围,不应扩大解释。

关于涉案淫秽视频的数量,公安机关使用被告人的代理账号登陆进行远程勘验,提取相关视频文件,与公共片库视频进行比对,且进行去重处理,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经查,被告人朱某某等十二人未参与网站的搭建、运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从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常某某、林某某、尤某某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94日起至202433日止。

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十三、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十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董某

审判员董某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某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辩护词】

朱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

辩 护 词

              辩护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杨志友律师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审被告人朱某家属的委托,经朱某本人同意,指派杨志友律师担任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朱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下面主要从本案的犯罪事实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方面等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本案法庭参考:

一、  本案应认定为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1   网盘的定义。

百度百科给网盘定义为,网盘又称网络U盘、网络硬盘,是由互联网公司推出的在线存储服务。用户可以把网盘看成一个放在家中、单位或其它任何地方,只要你连接到因特网,你就可以管理、编辑网盘的文件。不需要随身携带,更不怕丢失。辩护人也查找了一些关于网盘的书籍,周庆辉、陈宗斌等翻译的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云计算实践指南》也详细介绍了云盘的云存储特点,这本书第7章云存储提到,云存储涉及利用云服务提供商而不是本地系统存储数据。与其它云服务一样,通过Internet链路访问存储在云上的数据。书中又进一步提到,与传统的数据存储相比,云存储具有许多优点。如果在云上存储数据,可以从任何具有Internet访问的位置获取它。

2   本案关于利用网盘的事实。

201967月本案网站的实际控制人在阿里云APP注册了一个云服务器,然后在这个云服务器上开设了一个叫某某的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平台,并在平台的一个链接公共片库内放了很多淫秽视频,微信昵称[微商界]打赏招代理的男子在网上招募代理,代理人员在平台上注册成为会员,将公共片库的淫秽视频导入私人片库,做一个链接,然后将链接推送至微信圈,群内成员需要观看的,就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打赏付费观看。

20191118日侦查人员在给朱某做的笔录的第五页是这样记载的,侦查人员问:你具体是如何操作这个网站盈利的?朱某回答:我是自己注册的账号登录了这个网站之后,页面左侧是公共片库,页面右侧是私人片库。点击进如公共片库,里面有许多淫秽视频,视频后面有价格9元人民币,……我从公共库中选择淫秽视频加入我的私人片库,我私人片库中的淫秽视频都是从公共片库弄过来的,……然后有一个按钮可以生成登录链接,……如果有人要看片子的话直接可以点击我这个链接进如片库内。

……

从上可知涉案网站的实际控制人利用互联网公司推出的在线存储系统,运用在线存储系统存储淫秽视频,涉案网站的实际控制人再招募代理,像朱某这样代理人员在平台上注册成为会员,将公共片库的淫秽视频导入私人片库,做一个链接,然后将链接推送至微信圈,群内成员需要观看的,就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打赏付费观看。因此本案是典型的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视频。辩护人希望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定本案是利用网络云盘犯罪。(当然法庭也可聘请专业的机构对是否是网路云盘进行鉴定。)

根据20171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的批复的第二条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的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传播淫秽视频期间不长,获利很少,只有两千多元,传播范围有限,从卷宗材料中没有发现传播对象涉及到未成年人,被告人朱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朱某由于交友不慎,本次犯罪纯属偶然,因此被告人朱某的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请求法庭综合评定被告人朱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原审被告人朱某是利用网络云盘进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朱某在本案中传播的淫秽视频虽然达到了6佰多部,但是鉴于本案的特点,我查看了全国大量的案例,超过500部以上的,好多都没有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辩护人在庭后把一些典型案例邮寄给法庭,供法庭参考。

二、本案是共同犯罪,应认定朱某是从犯,对朱某应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认定主从犯应综合考查各行为人在具体案件中分工、地位、作用、实际参与度、犯罪期间收益,以及预期收益等多方面综合认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参加人的作用相当,也可以不分主从犯。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本案中涉案网站的实际控制人设立、运营某某网站共同传播淫秽视频,为计划运营某某网站,招收技术、代理人员,其犯罪组织人员固定,分工明确。(从相关同案人员供述可以证明此点,20191118日朱某的供述:这个群里有82人,平时我看里面的人说话,我觉得微信号为:ABC这三人是负责这个网站的。……因为平时聊天中微信名A大多数的时候会发号施令,并招募我们这些推广人员,微信名B基本上跟微信名A差不多角色,具体不清楚,微信名C是负责技术的,因为网站出了问题,都是他出面回答解决的……”还有其他同案犯的相似供述就不再重复)。涉案网站的实际控制人是组织的发起人,是本犯罪组织的最大受益人,收入远超过朱某这些代理人员,并且实际控制人对本犯罪组织自上而下进行全面管理,按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主犯,对集团成员的犯罪承担全部责任,从从事代理业务的同案犯的供述可以看出这些做代理的业务人员是完全听从涉案网站的管理人员的管理,这些代理业务人员在从事业务的时候都是被动的,没有参与管理,朱某某这些从事代理业务的人员非法收入较少,而朱某只是获得了2000多元的非法收入,朱某参与犯罪期间较短,因此朱某应认定为从犯,应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朱某到案后积极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公安机关顺利侦破此案起了很大作用,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朱某本人也签署了认罪方面的法律文书,在本次庭审中,朱某也一直是认罪的,可见朱某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明确的,因此朱某的主观恶性不大。

四、检察院对朱某的量刑建议是错误的。

    ……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考虑朱某是从犯地位,同时也请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本案朱某是利用网络云盘犯罪,也请求法庭依法适用20171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的批复的法律规定,根据同案同判的原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判处被告人朱某三年左右有期徒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上海伟创律师事所

                             杨志友律师

                          2020626

 

 

 

附周庆辉、陈宗斌等翻译的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云计算实践指南》中的部分内容及相关案例(见一审法院《刑事一审卷宗正卷(二)》中第四页至第十一页)

案例一:被告人区育器通过互联网向三十多人贩卖923个淫秽视频,法院没有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判决被告人区育器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案例二:被告人盘志云等人在网上贩卖淫秽物品交易次数多达3万余次,非法获利金额二十余万元,仅在20171012日当天,被告人盘志云等人就传播淫秽视频2977个,法院最终判处盘志云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三:被告人严莉园向朱某等人出售360云盘,经鉴定云盘内9256部视频为淫秽物品,一审与二审法院均认定严莉园的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严莉园申诉,江苏省高院最终认定严莉园犯罪情节没有达到特别严重,高院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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